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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定估计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入会登记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执业会员含正式执业会员和见习执业会员(含非资产评估师见习执业会员)。
(一)在年检过程中,各机构应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落实本机构的年检工作,保证上报年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产评定估计师,我会将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据规定取消执业会员资格:
2.未提供由所在资产评定估计机构缴纳社保的证明(退休人员及非评估师合伙人或股东除外);
3.所在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资产评定估计师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
1.已经离开本市原所在评估机构,尚未加入本市其他评估机构或拟办新评估机构;
(一)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定估计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网址:办理年检业务。执业会员须由本人(需人脸识别)通过个人账号登录系统提出年检申请,单位会员须指定1名机构管理员通过单位账号登录系统提出年检申请。
(二)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做自查并提出意见。
(三)协会代管未满1年的执业会员,不存在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予以通过年检。
对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存在办法第五十七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本地协会代管的除外。
1.所需要的材料:档案存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或退休证(无退休证的可上传银行养老金发放记录)、劳动合同。
2.提请途径:执业会员登陆系统后,进入个人中心,点击“业务办理”菜单,选择“年检”,即可进入年检办理页面,上传所需材料,进行人脸识别后,提交年检申请至本单位机构管理员处,由机构管理员对本单位所属执业会员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经确认后提交至市评协。
1.所需材料:自查报告(盖章)、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扫描件)。
(1)单位会员登录系统后,核对单位会员基本情况,如与财政部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备案信息平台不一致的,请及时修改。
(2)点击“系统菜单”后,选择“年检管理”,填写自查情况表,填写完成后导出自查情况表并加盖公章,上传所需要的材料,提交单位会员年检申请至市评协。
2.提请途径:协会代管不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登陆系统完成年检相关操作后,直接向市评协提交年检申请。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由机构年检工作负责人根据真实的情况如实填写后,发送盖章版扫描件及Word版电子材料至协会邮箱。
2.《资产评定估计师及满足备案条件的其他评估师一览表》:填写参加年检的所有资产评定估计师,股东列在最前面;及填写满足机构备案条件(《资产评定估计法》第十五条)的其他评估师等(仅需填报即可,无需个人提交系统年检)。如实填写后,发送盖章版扫描件及Word版电子材料至协会邮箱。
3.《资产评定估计机构自查报告》:即在机构端导出盖章后上传的自查报告盖章版原件。
4.资产评定估计机构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1)职业风险基金应当按规定专户管理。已按专户管理的机构,请提供风险基金科目余额表;未按规定计提的机构,应在2025年1月做补计提,并提供盖章版补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会计凭证。(2)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请提供有效期内的职业风险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5.提交2024年资产评定估计师(含其他评估师及股东)由所在资产评定估计机构缴纳社保的证明(资产评估师需作出标记),已退休的需附退休证明复印件扫描件或图片(在往年年检中已提交过退休证等相关退休证明文件的,无需重复提供)。
我会将对年检申报详细审查,包括:机构基本情况、评估师执业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各项材料;对未在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销或变更类别手续,收回资产评定估计师印鉴等。
年检信息将在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中体现,作为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对暂缓通过年检的资产评定估计师,待暂缓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年检。
对于检查中发现机构、资产评定估计师以及股东存在的问题,我会将发出提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市财政局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调查、给予惩戒。
(一)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来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定估计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根据《资产评定估计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资产评定估计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二)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础信息。单位会员如有按照9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